首頁 » 范式也非传统武装冲突范式的局势制定新的行为准则

范式也非传统武装冲突范式的局势制定新的行为准则

周一,我参考了美国近期发布的 军事行动报告 ,对有关目标选择的法律进行了评估。我认为,分析这些行动的主流模式——即探究究竟是国际人道法 (IHL)、国际人权法 (IHRL) 还是两种制度的结合——是有问题的。每种制度的目标选择规则都取决于具体情况,因此,针对一种情况制定的规则,如果扩展到另一种情况,并不一定要求同样的规则。过分关注制度选择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适得其反。这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制度选择最终决定了行为准则。因此,如果既不符合任何一种制度,就更难制定法律。今天,我将以美国的目标选择政策为例,来进一步阐述我的论点。

美国对定点清除行动的立场

美国的立场意义重大,正是因为它打破了陈旧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美国并不认为政权选择与适用哪些目标规则的问题特别相关。

美国的法律主张似乎是

尽管国际人权法可能适用于某些跨境定点行动,但国际人道法定义或取代了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国际人权法不具备独立的武力。然而,多年来,美国已明确表示 , 在其声称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所有情况下,美国无意滥用通常与国际人道法相关的广泛权力。美国声称,在指定的活跃敌对行动区域之外,美国通常仅在有人“对美国公民构成‘持续、迫在眉睫的威胁’”以及“无法抓获该个人且没有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有效应对威胁”时才会使用武力。(参见美国报告第25页 。)

在此,美国正在为既非传统执法。美国针对这些局势所阐明的 退出数据 标准与国际人权法通常适用的标准非常接近。回想一下,国际人权法通常仅在某人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且国家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剥夺其生命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致命武力。此外,美国的标准接近我周一讨论过的对国际人道法的更严格解释——这种解释要求各国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俘虏而非杀害人员。因此,美国正在淡化政权选择的相关性,并试图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都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局势制定行为准则。(欧洲人权法院可以 说也 朝着类似的方向迈出了一步。)

评估美国业务

当然,美国明确阐述了新的目标选择方法,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接受它。我们仍然可以批评美国,并要求其就其决定的本身负责。例如,我们可以提出并捍卫评估美国行动的替代标准。(我 提供了 一种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中推断标准的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或者,我们可以质疑美国如何在具体案例中运用其标准。判断某人构成“持续、迫在眉睫的威胁”或逮捕他是不合理的标 数字营销审计的终极指南(附 PPTX 模板) 准是什么?美国的目标选择行动是否真的能够有效遏制威胁?

国际和美国国家安全律师已向美国施压,提出这些问题。但他们也坚持认为,政权选择至关重要——最终决定特定结果合理性的是适用的政权,而不是不同情境下所涉及的价值观和考量之间的平衡。(例如,参见 此处、 此处、 此处。)这种对政权 俄罗斯号码列表 选择的关注会分散注意力,并可能适得其反。

最后,我想预测并回应三种相反的直觉。首先,一些读者可能对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灵活性感到不安。开放式标准通常被认为在规范国家方面不如精确的规则有效。目标法的这一方面可能令人遗憾,但却不可范式也非传统武装冲 避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在评估目标决策时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