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民组织最近 证实 ,地中海地区的死亡人数有所增加。尽管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承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是强迫失踪罪的新受害者,并且最近的一项研究已开始制定关于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尸体的国际法律框架,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确保针对万人坑和其他包含大量人类遗骸的场所的国际保护标准能够适用,无论受害者是落入国家军队、叛乱团体、贩运者之手,还是在前往更安全的地方的途中失踪。2016 年 10 月 6 日,联邦法院(下称“法院”)就科隆高等地区法院驳回两项针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赔偿诉讼(III ZR 140/15,仅提供德文版本)的上诉做出裁决:Abdul Hannan 因其两个儿子的死亡要求赔偿 40,000 欧元,Qureisha Rauf,七个孩子的母亲,因其丈夫和孩子父亲的死亡要求赔偿 50,000 欧元。他们亲属的死亡是阿富汗北部昆都士省级重建队负责人克莱因上校下令发动的致命空袭造成的。省重建队在机构上嵌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SAF)的框架。,并最终服从北约总司令,但他仍然处于德国联邦军队的指挥系统中,最终受德国国防部的命令。下令袭击的是塔利班先前从 PRT 驻地偷走的两个油箱,这两个油箱被困在附近的沙洲中。由于担心这些油箱会被用来袭击 PRT 营地,克莱因在收到军方线人提供的信息称,相关地点没有平民,而美国战斗机传送的红外图像似乎证实了这一点,于是下令销毁这些油箱。事后看来,这些假设是错误的:袭击导致 100 至 150 人死亡,大多数是出于好奇聚集在油箱周围的平民,其他人显然是被塔利班强迫协助找回油箱的(关于对克莱因的刑事调查,请参见此处)。
法律重磅炸弹
法院首先主张,国际法并未赋予个人因违反战时法规范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并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第91条的规定,将补偿问题视为纯粹的国家间事务。个人仅通过外交保护原则获得间接保护(第16款及以下)。与此同时,法院强调,虽然国际法并未要求国家在其法律秩序中就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授予个人补偿性权利,但法院也并未阻止国家这样做(第21款)。即使假设法院在此案中对国际法现行法的现状做出了正确的阐述,令人遗憾的是,它仍然对“转向个人”及其在国际层面上的赋权知之甚少,这与调解的概念背道而驰(参见安妮·彼得斯,《超越人权》,CUP 2016)。
随后,法院转向国家法律中可能的赔偿理由:虽然法院 手机号码数据 认《基本法》第 34 条与《民法典》第 839 条第 1 款的措辞并未将武装冲突中的军事行动排除在其范围之外(第 22 款),但它假定国家责任制度仅适用于“普通行政行为”的情况,从而将其范围在目的论上限制在“和平时期”。
法院得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三条论据:第一条论据在很大程度上是“原旨主义”的(第29段及以下段落):对于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第839条的最初立法者来说,“战争”是一种特殊状态,不受国家法律秩序规范性命令的约束。这种将战争视为“超越法律”的状态的观点与个人有权就武装行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获得赔偿的想法格格不入。此外,《基本法》的制定者在采用《基本法》第34条时未能预见联邦军队目前在国外作战的规模。
德国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法第 34 条和民法典第 839 条的规定,国家责任与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和民事责任相联系。国家官员应对故意或过失违反对第三方的公务承担责任(见民法典第 839 条第 1 款)。原则上,基本法第 34 条将国家官员的个人责任转移给国家,国家最 运行页面速度测试 是相关实体,有义务赔偿受害人。除了这种“转移职能”之外,基本法第 34 条还将国家责任的最低核心制度化,这是德国法治的关键要素。触发国家责任的关键是确定对第三方的公务遭到违反。此类“公务”的来源可能是所有构成德国法律秩序固有组成部分的规范。它们首先源于基本权利(基本法第 1 至 19 条),但也源于《欧洲人权公约》的保障,该公约通过其转变而成为德国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也源于人道主义法规则,这些规则在其习惯维度上根据基本法第 25 条自动纳入德国法律体系。如果“公务”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则其指“第三方”。因此,到目前为止,许多学术界人士和各种虽然克莱因在行动 法 俄罗斯号码列表 院判决都认为,德国国家当局违反战争法规范可能导致国家根据基本法第 34 条和民法典第 839 条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规范保护并赋予个人权利。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驳回了这种理解,裁定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国家责任制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