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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常被指禁止国家使用致命武力

乔纳森·霍洛维茨将哈克的提议描述为“危险的”,因为它将“为各国更频繁地依赖国际人道法中的目标选择和拘留规则开辟道路”。霍洛维茨担心的是,这些规则比国际人权法下的规则更加宽松,或者至少更容易被操纵。黛博拉·珀尔斯坦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她认为,“从法律上讲,不可能将基本人权法禁止杀人的规定与[国际人道法]接受杀人权作为第一手段的基本规定相协调。” 霍洛维茨和珀尔斯坦在此抵制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因为他们认为这将允许更多人被剥夺生命和自由。值得称赞的是,哈克的回应是试图将制度选择与实体规则区分开来。他本意是想留下一个问题:在他的提议下,哪些行为准则将起约束作用。但这些问题正是关于制度选择辩论的很大一部分关键所在。人们坚持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因为他们担心该决定的实质性后果。

这种担忧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显然,国际人道法关于在自认为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高强度冲突中针对人员的规则,比适用于传统执法环境的国际人权法规则更为宽容。但这些只是一些简单的案例,并非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的真正焦点。例如,很少有人会认为打击伊拉克和叙利亚所谓“伊斯兰国”的联盟应该受到执法规则的约束。同样,也很少有人会认为纽约市警察应该有权像在热战场上一样行事。

当我们跳出每个制度的典型背景时,事情就变得复杂了。这正是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的焦点,它代表了关于可接受的行为准则的分歧。但这也是每个制度最不稳定、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制度选择决定或证明特定实体规则的合理性是错误的。

人类的生存权

让我以国际人权法(IHRL)为例来说明这一点。除非将其作为遏制迫在眉睫威胁的最后手段。该标准适用于国家拥有相当强势控制力且威胁相对较小的执法环境。但正如其通常表述的那样,即使在这些环境下,该标准也未能完全体现 手机号码数据 国际人权法的“事实特异性”。具体而言,“最后手段”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尝试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相反,人权机构通常将这一要求理解为国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夺走生命。

例如,在Bubbins v. 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 (ECHR) 裁定,英国警方合法击毙一名拒绝撤离公寓的看似持有武器的入侵者。尽管警方并未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剥夺入侵者的生命,但他们的行动是合法的。警方没有使用经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来试图结束围攻,也没有让嫌疑人逃跑,然后在他措手不及的时候试图抓捕他。这两种选择对警方来说都是可行的,而且很可能会降低入侵者的生命风险。尽管警方放弃了这两种选择,但他们的行动仍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在不损害警方使命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降低生命风险。他们在公寓周围设置了警戒线,使用泛光灯来提高能见度,警告邻居留在室内,鼓励入侵者投降等等。诚然,人们或许会对某些措施(在本案中指聘用训练有素的谈判人员)是否合理放弃或是否应该采取存在分歧。但这就是IHRL的调查,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因为调查依赖于事实

所以人权机构在评估执法环境之外的杀戮时倾向于更宽松地 理的职责是解决业 适用国际人权法,这并不奇怪,因为在执法环境之外,情况更加混乱,国家控制力较弱。在伊萨耶娃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即使没有国际人权法通常要求的那种迫在眉睫的威胁,俄罗斯特工也可以合法地杀死车臣战士。在菲诺根诺夫诉俄罗斯案中,法院承认,在情况需要时可以放宽国际人权法的执法规则,因为俄罗斯时间紧迫,缺乏对局势的控制。出于类似的原因,欧洲人权法院表示,国际人权法在域外适用时可能会更加宽松。在域外行事的国家通常缺乏在国内实现其合法安全利益同时满足严格人权标准的工具和机构。

关键在于,即使国际人权法适用于 俄罗斯号码列表 普通国际人权法常被指禁止 执法环境之外,其内容也取决于事实。我们仍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国际人权法的要求是什么。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在国际人道法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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